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4-06-12 14:25:01
共青团无锡太湖学院
商学院分团委管理条例
商学院分团委
2024年6月
前言
共青团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作为在共青团无锡太湖学院委员会严格领导下的共青团组织,立足专业实际,发挥理论优势,举党团之旗,务进步之本,传大学之道,追求新时期中国共青团的新境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共青团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以下简称分团委)团学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地开展,尽可能的维护我院最广大同学的利益,做好我院党政领导工作的好助手,促进我院学生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条例》,结合分团委自身特点和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分团委应严格履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义务,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分团委受共青团无锡太湖学院委员会和系党支部直接领导,负责传达党团精神,组织团干团员评优评先进活动、开展各项团学活动等工作。
第四条 分团委应引导院所有团员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中国梦”等重要思想,围绕党委、团委的中心思想开展工作,加强对全体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系各团支部,团干部的考核与监督,为推优、评优和学校的各项评比活动提供公平公正的参考资料。
第五条 分团委应关心广大团员的学习、生活,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及时反映学生对学院各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起好桥梁纽带作用,配合学院做好部分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丰富多彩的团学活动,积极开展有关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校园文化的多种活动,创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七条 商学院各个班级设立团支部,团支部为分团委的组成部分(支部书记自动成为分团委成员,)各年级团员须履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权利,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所有分团委成员要严于律己,以分团委形象为重,勤于学业,增强学习的自主性,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青年共青团员。
第二章 分团委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分团委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商学院分团委设有分团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组织结构图
第十二条 各部门职责
一、分团委书记职责
1.分团委设书记一名,全权负责分团委各项事务。
2.带领分团委向稳定、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负责制定团总
支的工作计划并确保落实以及整个分团委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3.负责和主持分团委全面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分团委例会,及时传达院党支部、校团委的指示、精神。听取院分团委各部门、各团支部的工作汇报。
4.检查和督促分团委各部门、各团支部落实工作计划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向系党支部和院团委汇报我系分团委的工作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6.加强团干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关心团员、团干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
二、分团委副书记职责
1.分团委设副书记三名(大三副书记两名,大二副书记一名)
2.根据分团委工作职责,配合分团委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执行书记的职责。
3.定期检查各部的工作情况,并向分团委书记汇报。
4.结合本院团员的实际特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利于团员身心健康、丰富团员生活、增长团员知识的活动。
5.和学生会密切联系,共同开展各类活动。
6.严格把关,做好优秀团干及优秀团员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部职责
1.组织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名。
2.了解我院各团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对我院各团支部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提出计划和建议。
3.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接转团员关系等工作,发展我院优秀青年加入共青团。
4.定期召开各支部书记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检查和布置工作。
5.掌握青年团员中的先进事迹以及存在问题,做好表彰、批评或处分的工作。
6.协助副书记组织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的评比工作。
7.做好分团委干部、干事的评分考核工作;组织好“优秀分团委干部”“优秀分团委干事”的评选活动。
四、 宣传部职责
1.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名。
2.配合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阶段分团委的工作重点。
3.认真完成院团委交给的宣传任务。
4.负责分团委的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各部门的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如出海报、发布新闻等,以反映学院的最新动态,使分团委的工作深入人心。
5.负责各类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并将图像及影像资料交由办公室进行整理,保管并上传各类网络宣传平台。
五、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2.负责传达院团委,分团委书记的指示精神,保证上情下达,政令通畅。广泛与分团委各兄弟部门交流沟通,紧密配合,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各项活动任务。
3.负责分团委网络宣传平台(博客,微博,人人,空间等)的管理及更新工作。
3.协助组织部召开我院各年级支部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4.负责分团委各项活动开始前的策划起草工作,预算编辑工作,活动结束后的总结工作,以及各项事务的短信通知工作。
5.负责分团委干部会议以及各次活动的签到确认工作。
第三章 分团委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1.分团委会议分为分团委全体成员大会;分团委干部会议;分团委各部门会议三级。
2.分团委全体成员大会不定期举行,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召开。每次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时,办公室需做好会议记录并汇总整理,由分团委副书记将会议记录上交分团委书记进行审核批复。
3.分团委干部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参加对象为分团委副书记及各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各部门参加会议前应认真做好前一阶段活动的总结整理以及下一阶段活动的计划工作并在会议期间进行汇报讨论,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以及会议开始前时间地点的通知工作。分团委干部会议召开时各部门参加对象无故不得缺席,因故无法前来的需向分团委副书记确认请假。
4.分团委各部门会议由各部门部长自行召开。每次会议均一名副部做好会议记录,并定期向分团委副书记汇报,由分团委副书记整理完善后上交分团委书记审核批复。
5.各级会议召开时所有参会成员均需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中途离场;不得在正式会议期间做出出格举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发言并做好相应记录取长补短。
6.会议坚持精简和高效的原则。
7.无故缺席会议两次者即提出警告,缺席三次者直接除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内部分工制度
1.在分团委各项工作中,各部门部长以及副部应该明确分工,协商各类事务,在出现问题时即按照各自分工追究责任,如因分工不明确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责任则归咎于该部门部长。
2.分团委各个部门在每次换届选举或人事变动后之后需以文字形式将本部门几位负责人分工详细表述,并上交分团委副书记,由分团委副书记审核后上交分团委书记批复。
第十五条 各类活动流程
一、分团委各类活动总负责为分团委书记,分团委副书记负责具体组织各个部门进行活动的准备,进行,收尾工作。
二、分团委活动的具体流程为:
1.分团委干部会议商议活动形式,活动时间,活动地点。
2.确定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后,由办公室在会议结束两日内完成活动策划拟写工作以及经费预算工作,并将策划及预算电子稿发送至副书记及各个部长电子邮箱,副书记及各部部长必须在一日内对策划提出意见或建议,办公室在听取副书记及各部长建议后,对策划进行修改(策划必须明确活动持续时间),修改完成后再次以电子稿形式发送至副书记及各部长电子邮箱。各部门按照策划要求开展各自工作。
3.宣传部根据分团委干部会议商定的活动主题进行海报或横幅创作,宣传部自行依据活动大小决定海报或横幅数量,海报及横幅需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完成(海报张贴需注明持续时间),完成后需上交至院团委进行审核并敲章(海报悬挂需在院团委填处填写悬挂申请表,写明悬挂的地点与持续时间),审核通过后海报可直接张贴于学院各宣传栏内。
4.组织部根据考核办法对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各部门成员进行考核。此外,组织部还需负责活动实施期间活动所需器材的搬运及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退出制度
分团委干部在任职期间,出于个人原因不愿或者不能再担任自身职务者,可自动辞职。
一、具体程序为:
1.本人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经分团委副书记讨论并签字通过;
3.由副书记上报分团委书记审核批准后两周方可正式退出。
二、但凡退出分团委者,将不再享有参加当学年优秀干部及优秀干事评选的权利;不再享有当学年综合测评德育加分的权利。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分团委的每位干部及干事原则上均享有综合测评德育加分的权利;其中副书记德育加分为3分,各部门部长及优秀分团委干部德育加分为2.5分,各部门副部长德育加分为2分,优秀干事德育加分为1.5分,普通干事加分为1分,若发现干部有工作不力等状况可取消加分资格。(因各种原因被分团委除名,劝退者不加分)
第十八条 分团委每学年都将举行优秀分团委干部及优秀分团委干事的评选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为分团委作出较大贡献的成员进行表彰。(详情请参见附录“商学院分团委优秀干部、优秀干事评选活动细则”)
第十九条 对工作作风散漫,不负责和无故缺勤的成员给予警告,各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态度恶劣且屡次不改者,干部予以停职反省并进行考察、考察期为1个月,无明显改观者予以除名;干事则直接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经考核对于出现如下情况者实行直接免职或除名:
1.不服从管理,拉帮结派,搞分裂,越权谋求独立。
2.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无特殊原因而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经多次教育仍无改观者。
3.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与时间观念,无故三次缺席各级会议。
4.出现重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集体利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或上报虚假账目者。
5.道德品质败坏,沾染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
6.不能很好的处理学习与工作方面的关系,学习成绩严重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纪原因被免职或除名的分团委成员,违纪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凡泄露分团委策划方案或者其他创意思想者均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及德育加分资格。
第五章:基层团支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团支部,支部书记和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具体职责如下:
1.支部书记负责团内各类事物的上传下达及支部内全面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2.宣传委员负责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理论学习,宣传先进事迹、人物,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组织委员负责发展团员,监督支部团员的工作,负责支部团员的日常考核、考勤的记载、归档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各班团支部认真贯彻分团委已通过的决议,自觉遵守团章和分团委的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应依据团章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议事制度,每学期对于团员组织发展、推优、各级评优提供公平、公正的书面意见及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 团员发展制度
1. 团支部应认真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团员发展方针,根据本支部实际制订年度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尽可能将更多的先进青年吸收到团内来,不断壮大团员队伍。
2.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条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3.凡要求入团的青年必须向团支部提出书面入团申请,详细填写入团志愿书,在两位入团介绍人签字确认,支部大会决议通过之后上交分团委组织部,由分团委组织部统一交至院团委进行考察审核审核,经院团委最终考察审核已符合团员条件的方可发展入团。
4.经院团委批准之后,申请入团的青年才能取得团员资格,其团籍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从上级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第二十七条 团员离退团制度
1.团员年满28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2.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3.团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报分团委由分团委上报团委批准。
4.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提出退团,团支部应深入了解其提出退团的原因,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坚持退团,则应由本人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团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分团委由分团委上报团委备案。
5.团员离团、退团和自行脱团后,分团委应在上报团委后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及团员证有关栏目中说明情况并注明离、退和脱团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1.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证向所在团支部或分团委申请注册。
2.每年注册时间为本年度第一季度。
3.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分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
4.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员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应予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5.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办理。
6.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支部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7.因在外实习未能按时注册的团员,应在实习结束回校后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团费收缴制度
1.青年入团后,从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2.团员应自觉定期按标准向团支部缴纳团费,各支部必须将团费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由分团委组织部,并由分团委组织部上交团委。
3.共青团员加入党组织,在预备期间,应缴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六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每次活动之前,办公室须对活动中经费支出状况做出预估,并将具体金额及用途写入活动策划书内,经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各部门部长将经费支出状况报告副书记,并提供正式发票。其背面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字,即经手人和证明人。
第三十二条 如无法提供正式发票,需提供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末分团委办公室需通报该学年学生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十四条 活动中经费支出以节俭为本,不得奢侈浪费,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章: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学生办公室使用及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商学院学生办公室是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开会和储存贵重物资的重要场所,主要提供以下用途:
1.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场所。
2.分团委、学生会干部会议及部分部门会议场所。
2.分团委、学生会宣传部海报绘画及组织部团费收取工作。
3.存放分团委、学生会部分海报横幅及贵重器材。
4.其它可以使用会议室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使用会议室开会,注意节约用电、爱护所用物品,注意维护办公室卫生及财务安全,离开前锁好门窗。
第三十七条 凡是使用办公室的人员必须负责维护办公室卫生,离开前将办公室恢复原样。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使用办公室进行私人活动,影响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议室钥匙一式两把,分别存放于学生会主席与分团委副书记处。干部会议及部分部门会议召开前需与学生会协商使用时间。
第四十条 每位进入分团委、学生会会议室的人员应遵守办公秩序,保持安静,严禁吸烟喝酒和衣冠不整。
第八章:商学院分团委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每年的四月中下旬,为期一年的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各项工作已基本结束。因部分学生干部即将毕业,故需要举行换届选举。以促使分团委工作的顺利交接,确保下学期活动的正常开展。换届选举将通过公开投票竞选的形式选出新一届学生干部。
第四十二条 换届选举具体流程
1.换届选举工作由院团委指导,分团委书记直接负责,分团委副书记与各部门协助工作。
2.成立无锡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太湖学院团委领导;商学院分团委书记;上届预退副书记;各部门部长。
3.推选太湖学院商学院分团委换届选举候选人:申报时间:每年的10月中上旬(具体时间以分团委海报即通知为准);申报方式:商学院分团委每个部门有三个申报名额,各部门通过公开投票选举的方式推选出候选人。每个班也有一个申报名额,由班主任推选出候选人。
4.报名材料:竞选PPT:PPT由竞选人制作,包含个人现任职务、竞选职务、特长、竞选优势等。制作完成发至商学院分团委工作邮箱;报名登记表:由办公室制作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无效。
5.分团委与学生会在报名表格制作完成后交由分团委书记盖章确认,并于同一天召开大一大二年级班级负责人会议,在会上分发报名表格,该表格每班一张,各班级确认候选人后由候选人填写表格并交由班主任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交至规定的地点。
6.分团委成员参加换届选举也需填写报名表格并由部长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交至规定地点。
7.分团委选举委员会收齐报名表后召开候选人会议,候选人在会上抽签确认候选人号码。
7.资格审查:由分团委协助团委对报名竞选者进行资格审查。一经查实有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取消其竞选资格;由团委对报名者进行最终审查。
8.候选人筛选:出现如候选人资格不符者;有贿选情形,经查证属实者;竞选活动有任何违反校规情形;恶意攻击其他候选人经查证属实者;取消候选人资格。
9.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4天,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情况简介、竞选口号、施政纲领等相关内容;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将异议书面提交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三日内做出答复意见。
10.换届选举现场具体流程安排:历次换届现场具体安排以当时实际情况为准。
11.选举原则:公开、公平、民主、广泛;新一届副书记、部长人选由候选人获得的选票票数、选举委员会意见、团委领导及商学院分团委书记共同决定。
12.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选资格:当选人不符合登记资格者;当选结果有不公平事宜,查证属实者;当选人已遭取消资格仍参与竞选者。
第九章 借用器材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非多媒体教室的申请步骤
1.到院团委办公室凭活动申请书填写教室申请单(非多媒体教
室)一式两份;
2.携带一份教室申请单到教务处 协调;
第四十四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申请步骤
1.到校团委办公室交活动申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需多媒体;
2.如活动被批准,分团委办公室则开一式两份的教室申请单,并注明多媒体教室;
3.联系多媒体操作员;
第四十五条 申请悬挂横幅步骤
1. 到院团委办公室递交活动申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需要悬挂横幅
2. 如活动被批准,则开一份悬挂横幅的申请单。横幅内容不得出现
商业性质内容;格式需按照院团委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华夏园)申请
1. 到校团委办公室交活动申请,并在备注中需大学生活动中心;
2. 到院团委申请,盖章
3. 到大学生活动中心,找管理员协调时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分团委保留其修改权。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分团委。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即日修订并实施。